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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楼
发表于 2009-5-19 10:14
| 只看该作者
从头到尾,又看过一遍,受益匪浅。谢谢老师,您辛苦了。无比崇拜您啊。
看到大家都在积极的提问,我也想提个问题。
“到注册之日止4年前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是不是不予注册呢 ...
0532yuanlin 发表于 2009-5-19 09:53  P5(三)“不予注册的情形”这一小节不会考,理由是规章制订中出现严重错误。
(1)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3)可见建设部、人事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与上述二条例有明显冲突,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是下位法,国务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上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有冲突时,下位法无效。
命题人如果在这一节出题,那真是哪壶不开提哪壶,自讨没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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