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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陈印] 一级建造师法规考试答疑专贴

     
  本人自2004年以来一直从事一、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科目的研究和授课工作。开这个帖子的目的是为了更全面掌握考生的学习情况,同时,我将尽可能帮助大家解决在建造师法规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做点力所能及的事。
   
      其他属于法律问题但与考试无关或超出大纲范围的问题,我将有选择性地做出回答。 为共同营造一个好的交流环境,希望大家尽量不要询问与考试无关的问题,更不要离题太远,这会影响到其他网友阅读本贴!

  我与大家约定每周一、三晚上9-11点集中答帖,欢迎留下你的问题,我会认真对待。

    本贴不涉及对任何培训机构和师资、辅导书的评价,并谢绝各类广告贴。
  

       个人博客
       http://www.shishuoblog.com/Teacher_Blog.aspx?id=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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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zi1263

  • jming

  • tekken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仅仅因为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能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吗?标准的要式合同应该是,按照规定的形式签定合同,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成立。有重要改变时也应该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的。根本用不着相关部门批准。我个人觉得建设工程合同分很多种类,可能有的是要式合同,而很多根本就不是。
GDONGYONG 同学也认为不是要式合同!!只能算是采取格式条款合同!!
问题是这是法律要求的形式吗?
据说是有文件规定它是要式合同。但我没有看到,所以就根据以上,还是选择非要式合同了。
希望楼主不吝赐教!谢谢

回复 2楼 szxszx01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3 编辑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标准的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当事人交易而① 预先拟定,且②不允许另一方对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请大家高度注意的是第二个要件。例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订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错!事实上,该合同订立过程中,任何条款双方都可以谈判,因此不符合格式合同的第二个要件。因此,请大家务必掌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格式文本)》订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8-12-29 17:12 编辑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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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回复得好块啊!
其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标准的要式合同。
其实这个解释以前看过,但是没有理解透。今天突然就注意到合同法规定,想到合同法也属于法律法规,于是就理解了。
2008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预计将于2009年4月25、26日举行,请大家妥善安排学习进程。我个人对学习初期的建议是:
(1)开始着手学习,不需要全面通读教材。应当迅速收集各科历年真题,先看题了解个大概,心中有数再看书。确保将来对教材的学习能始终围绕考试重点来进行,具有针对性。在阅读教材过程中,每看一个章节时,应留意以往考试是如何出题的,出在哪里。真题应反复学习,反复领会,作为最重要最根本的应考依据。
(2)本站中应该已经可以找到历年真题,但要注意网上的答案可能很多是错误的。因此,任何一道题,要尽可能在书上找到答题依据,仔细核对,以免受到误导。
(3)在真题未烂熟于心之前,尽量不要做模拟题。通常情况下,模拟题都是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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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实务,教材内容多,可命题的点也多,范围极其宽广。可以在学习教材前,先把历年真题中的大案例通读一遍,你会发现,任何考试命题的规律都是“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真正的重点总是要反复考核的。
看完这些题目后,再看书,你会清醒很多。而不会把400页的教材中每一句都当重点来背

回复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4 编辑

四门课的真题,在本站中都有.请耐心寻找.

我现在正在努力看书中

楼主真是不错,看书做 题时总有不明白处,但到你这一时想不起来了
我现在的打法是主看管理、经济、法规,先要把实务放一放,我能看出来前三科是实务的基础,等考试前好好看一看案例就可以了
支持楼主
以后一定会有请教的时候
想起来一题
现在一问题如下
教材P58,(二)(1)能帮我把这句解释一下吗,这句话本人理解不透,在历年真题中还常能看到。为什么和《项目管理》教材讲的有出入,以哪一个为准
小泉:一国首相两面三刀四肢发达五音不全六次拜鬼七洲人民唾弃,还以为自己八面威风,其实乃九流东西,本来是个十足走狗!
布什:十年总统九战八败七窍生烟六神无主五毒俱全四海人神共奋,却想家族出三位总统,想着打两场战争,还抓不住一个拉登!

回复 8楼 17984047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3 编辑

P58,(二)属于废标的情形:
(1)既不签字且不盖章是废标。言下之意,两个里边只要有一个就不是废标。

学习法律,文理要通。举几个类似的例子:
例一: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或”总投资额在30万以下,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用领取施工许可证。那么,某酒店大堂装修,建筑面积250平米,总投资100万,要不要领证?答案是:不要。

例二:监理公司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包单位、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言下之意,它可以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隶属关系。其次,即使是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也能开监理公司,只要他们不在一个项目上碰头即可。

其余还有大量的小技巧,可以反复运用。例如:可以罚款=可以不罚款;应予支持=不能不支持;应当通知=无需对方同意;应当备案=无需批准,等等等等,都需要在学习中细心体会和归纳。
各位自学法律,需事先明了:有两个要紧的术语,与日常生活用语含义截然不同。一旦混淆,则麻烦不断,谬误丛生。

一、法律意义上的债,不是指欠钱换钱,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看书看到债权,就把它翻译成“权利”,看到“债务”就翻译成“义务”,例如:施工单位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竣工工程;业主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虽不十分精确,但不会出差错。

二、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不是甲方乙方,你签字我盖章的那几页纸(“合同书”)。合同法上说的合同,是“交易行为”。看到“合同”,要立刻把它翻译成“交易”。
例如:合同的订立,不是教你如何签订一份合同书,而要把这标题翻译成“交易是如何在两人间达成的”。否则,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完全不通。
再如: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翻译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发生交易的意思表示”。这就好理解多了。
而:无效合同,应当翻译成“无效交易”,可撤销合同,应当翻译成“可撤销交易”。

[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9-1-6 20:36 编辑 ]
今年的实务考试,报考人数将创造纪录(很多人07年实务挂掉),因此,难度可能相应降低,但竞争仍将空前激烈。清大家务必重视。

实务的学习,仍然是坚持先看真题,后看书。永远要记得,自己是来参加考试的,不是为学习而学习的。

目标明确,手段就要清晰。把历年5道大案例看完,四年下来20个案例,这门课的重点也就八九不离十、心中有数了,这叫把书读薄。人家可能还在把400页厚的书每句都当重点看,而你只需要看个一、两百页就够了,效率就至少高出一倍。

学习中,也有二八法则起作用:即20%的时间搞定80%的分数,80%时间只能搞定20%的分数。最简单的工作往往解决的是最重要的问题。问问自己:假设明天就要开考,而你到今天书都没看过,那你打算做点什么?显然,最好的就是把近两三年的题从头到尾背一遍,虽不见得能及格,但相差不远是肯定的。

[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9-1-8 09:43 编辑 ]
今年传言可能出第三版教材,但没有正式公告前,传言始终是传言,不能把它作为自己应考的依据。

无论有没有第三版教材,我都希望大家安心把第二版教材看好。理由如下:一般来说,任何人来命题,都喜欢出教材的新增内容,因为老的内容都出腻了,这是人性,是几万年都不会变的东西。只有第二版教材熟悉了,你才能一眼看出哪些地方是新增的。我个人就喜欢出新教材,这样押题更加容易而且准确无比。
2007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能参加考试,这次正准备参加,但书还没有开始看,楼主不但给我们解答最直接的题目方面的问题还给我们讲解如何复习,真是我们的福音啊,我们要是再不努力的话就实在对不住楼主了。
快过年了,希望大家抓紧空闲时间看阵子书,有问题欢迎提问

回复 19楼 you_ke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5 编辑

欢迎提问
在去年年底,我曾经就此事咨询过在相关部门工作的朋友,有4月25日、26日考试的计划,但目前尚无正式的官方公告。毕竟是两个部门共同举办的考试,很多工作需要协调配合。因此,请大家耐心等待。

开贴至今,已经有1个多月,我发现响应者几乎提不出具体问题,可见绝大多数人还没有开始做题,这一点让我非常不安。因为对从事这个行业的考生来说,大部分人工作都太忙,空闲时间非常少,正常的复习周期应保证在4-6个月左右。

看书听课仅仅是学习的一个方面,熟悉题型才是通过考试的关键。复习到任何章节,都要记得找点真题看看。

祝大家好运。

[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9-2-5 16:35 编辑 ]

回复 23楼 pengrun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6 编辑

经济和法规,99%的人都是第一次接触,要系统掌握可能需要费很多时间。我自己学习工程经济这门课是99年,那时也感觉晕头转向,很难读。一个经验:不做题就休想看懂书。
好在建造师的经济全是选择题,考概念多考计算少,100分里大概只有5,6个单选题是考计算。

回复 27楼 xjj.xyz2001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7 编辑

您好,可以去书店翻翻建造师考试各科的<历年真题精讲>丛书,好几个出版社都出了这方面的书,每道真题下面都有解析。在有解析帮助的情况下,看题总比看书省时省力而且容易懂吧:)
凡事可行不可行,先试着做做看再说。不要想当然觉得应该先看书再做题。
wohaole
建工学员
积分11 建工币174 枚 推广业绩370 (奖币记录)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楼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9-2-13 17: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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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规的同学请进
法规比较简单,但是书的最后有“责任主体相应法律责任”几个表格,要是背过,我觉得太难了,这里你们怎么办呢?


这几个表格不会考,法律不是靠背出来的。我一年讲这本教材20几遍,凡是我都背不出的段落,你怎么可能背得出?考法官都不考的地方,怎么可能拿出来考建造师?

看书时候掌握一个原则,先易后难,遇到让你消耗大量时间的地方,先擦着边走。凡是大家都不怎么会的地方,你也不需要会。但别人都会的题目,你就一定不能做错。

从前,上外的许国璋教授在被记者问道如何背单词时,只说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记不住的就不要记。如今回想这些事,愈加感叹大师的智慧。

四门课程里,有三门半是考选择题,而出题要照顾覆盖面,原则上大纲要求的每节都至少要出一个题。所以一大段话背不出,不背它就行了,撑死丢掉一两分,你怕什么?

[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9-2-14 21:53 编辑 ]

投标有效期从何时算起?

法规2007版P53中间“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可是我听了一个mp3讲座说是从开标之日计算?我觉得既然开标了,投标有效期应该是结束了,讲课的老师是不是讲错了?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努力啊!

乍一看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还以为有矛盾,其实没有

我看到P55(四),正想问楼主,后来仔细阅读,发现没有矛盾:29条讲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40条讲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一前一后差别巨大,同时也印证了投标有效期应该是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努力啊!
请举例说明下**日前、内、后
如建造师的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比如某建造师张某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那么30前是2号还是1号?如果是2号,那2号算有效期还是超期了?

又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如2009年3月1日发出中标通知书,到30号还能不能签订合同?31号呢?4月1号呢?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努力啊!
楼主今天没来,再发个问题: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请简要分析。

这个不如监理的范围好理解,监理的只要是涉及外国资金的必监理;
招标的 呢?是不是招标范围和规模要一起满足条件才行?
如:某项目总造价10万元,使用外资合计人民币8万,要不要招标?

[ 本帖最后由 wohaole 于 2009-2-16 22:10 编辑 ]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努力啊!

回复 38楼 wohaole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7:59 编辑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必须与投标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可见开标时间就是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书在投标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一旦开标,就不能补充和修改。可见,投标有效期应当从开标时起算,即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回复41楼 wohaole 的帖子

本帖最后由 jscbf 于 2011-2-9 08:00 编辑

P47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这一节属于必考的点。近年来这一节开始侧重考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间的逻辑,因此你的问题是重要的。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共3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建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共4项
(1)施工200万;
(2)货物采购100万;
(3)服务采购50万;
(4)总投资3000万。

一共七句话,要求背得滚瓜烂熟。而且务必把握其间的逻辑。一个项目,只有既属于(一)规定的招标项目,又达到(二)规定的规模标准,才需要招标。

言下之意,如果项目不属于(一)规定的的三类项目之一,那么规模再大也不要招标;或者虽然是属于(一)的项目,但未达到(二)规定的任一规模标准,也不需要招标。

[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9-2-17 01:58 编辑 ]
非常感谢楼主!!!:
您这么一讲,我明白了,光看书,没有老师用一般语言很难理解

[ 本帖最后由 wohaole 于 2009-2-17 10:38 编辑 ]
为了家人,为了自己,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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